复旦大学对投毒被害人,是否有赔偿责任?
(2013-04-19 17:2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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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投毒共同侵权按份赔偿法律 |
分类: 法律杂谈 |
下午,上海警方就复旦投毒案发布通告:嫌犯已移交黄浦检察院批捕;投毒系因生活琐事不合;毒品来自复旦,是实验后带回寝室,注入饮水机槽。——读后,思考有三:其一、投毒宿舍在徐汇区,根据犯罪地管辖规定,应该徐汇管辖,何以黄浦管辖?其二、因琐事而投毒吗?真的是这个动机吗?存疑。其三、毒药来自复旦,其是否有赔偿责任?
窃以为,如果复旦管理不善,导致毒药外流,并被嫌犯用于作案,两者是构成共同侵权的。法理上,属于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客观的共同侵权),即复旦的过失,与嫌犯的故意,两个先后行为,结合起来,导致了被害人的死亡,而如果两者缺一,则被害人不会死亡。故两者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又在共同侵权中,嫌犯的作用是主要的,复旦的作用是次要的,因此复旦承担的是次要的责任,而非连带责任。对次要责任,参照交通事故赔偿的处理,应是赔偿总额的10%—30%,
遗憾的是,2010年7月1日施行的《侵权责任法》规定太粗疏,对共同侵权行为,是一笔带过,甚至没有区分有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与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故仍可参照200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第3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而言,应是间接结合,根据原因力来分配各自相应的赔偿责任。
复旦要承担赔偿责任的基础是,对毒物的保管不当,以致轻易外流。如果有规范的保管流程,但还是被嫌犯盗出的,则无须承担责任。固然,学校没法防止犯罪,法律不能强人所难,但是严格规范管理毒物,能防止和降低危险性。
还有一种意见是,复旦虽有过失,但没有赔偿责任,因为因果关系中断了。复旦丢失或被盗毒物后,无法控制毒物的风险,而产生的危害也是行为人所致,与复旦并无必然关联,故无须赔偿。即使要赔偿,行为人也是第一责任人,复旦是补充责任。的确,本案因果关系的认定是一个争议焦点,而责任认定,法条不明,须法理填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