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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大学投毒事件法律分析

(2013-04-16 09:49:21)
标签:

复旦大学

投毒

法律

投放危险物质

故意杀人

分类: 法律杂谈

媒体报道,复旦大学医学院2010级在读研究生黄某被同寝室室友林某投毒,目前生命垂危。警方在该生寝室饮水机残留水中检测出某有毒化合物成分。现已控制嫌疑人林某,投毒具体原因还在调查中。黄某不久前刚获得直升博士生机会。

 

纵观高校事件,譬如卢刚博士杀人案,清华大学朱令铊中毒事件,给人的感觉是作案人或被害人都特别优秀,作案的动机是妒忌。高校交游范围小,竞争对手相对固定,在竞争机制下,嫉妒卑劣人格容易爆发,案件往往发生在熟人之间。由此看来,高校的教育,要开阔视野,减少狭隘,同时要警惕人格不健全者,尤其是佼佼者,周围暗箭无数,更须得低调自保。

 

从法律上而言,投毒涉嫌投放危险物质罪或故意杀人罪。两个罪的区别是:如果毒物危害公众安全的,譬如还危及其他室友的,则是投放危险物质罪。如果毒物危害对象是特定的,譬如就被害人一个人使用的饮水机,则是故意杀人罪。这两个都是重罪,一旦成立,起刑要十年以上,甚至更高。因此,希望能把被害人抢救回来,最大地减轻危害后果。

 

复旦生,名牌生,高才生也,但可惜法律意识和道德没有跟上,把所学的医学用于所害,导致两个家庭的悲剧。呜呼悲哉,教训至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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