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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少女坠井,管理者涉嫌侵权

(2013-03-25 08:54:28)
标签:

长沙少女

窨井

侵权

赔偿

法律

分类: 法律杂谈

322日晚,长沙大雨,21岁的花季女孩杨丽君,走着走着,就没了,原来掉到窨井中去了。真的很不幸活在中国,生的计划,死的随机,而政府的解释是,暴雨顶起井盖,掀到一旁。如果属实,那么井盖的设计或质量标准,是大有问题,太弱不禁风了,城市下雨是常见的,一下雨,井盖就没了,岂非处处是陷阱?因此加固改良井盖,是当务之急,国家也应该规定合理的质量标准,譬如加置滤网、固定强度等。其次,既然明知下雨可能顶起盖,那么相关的窨井管理人员,就应该四处巡查,对危险的地方,设置标志,以防事故,如果没有这么做,显然是过失,放任危害。《侵权责任法》第91条规定“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本事件,长沙政府应承担政治道义责任,具体的管理部门则应承担侵权责任。斯人已去,不能复生,亡羊补牢,为时不晚。如果窨井事故,年年发生,而年年不改的话,这样的管理者岂不是设置陷阱害人者?呜呼哀哉,尚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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