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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应防止监护人对小孩的侵权

(2013-03-10 18:38:19)
标签:

未成年人

监护

侵权

法律

杂谈

分类: 法律杂谈

孩子是父母生的,但不是父母的私产,而是属于全社会的,因此父母作为监护人,只能做有利于孩子的事,而不能做不利孩子的事,否则就是侵权,要承担责任。现实生活中,父母侵犯小孩的权益的事件,屡屡发生,可惜缺乏制裁监护人的法律规定,这是立法之失。

 

最近的一个报道是“6岁女童遇车祸致残 母亲拿走52万赔偿款后弃女离去”:2010年,6岁的李思怡被一辆工程车撞翻,永远失去了右腿。让所有人想不到的是,母亲徐宁拿到52万赔偿款后从此消失。小思怡从此寄养在车祸前的保姆程女士家。——在法律上,这笔钱是女童的,父母是监护人,只能保管或合理使用这笔钱,用于医疗或上学等开支,而无权占用、使用这笔钱,因此女童母亲的携款而走,是严重的侵权行为,其也已不适合担任监护人,因此应该更换监护人,并且追回这笔钱。鉴于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女童母亲没有刑事责任,但以后立法可以考虑,把这种社会危害性严重的监护人侵权行为定为犯罪。

 

前段时间的长春“304”事件,歹徒盗窃车,把在车中的小孩掐死,其监护人也是有一定责任的,按照规定,是不能把未成年人单独留在车内的,从而给歹徒有机可乘。这些事情,都反映了,一方面法律对儿童的保护不周,另一方面是父母还是存于万事可为小孩做主的观念,这些都需要改进。简单地说,小孩更是属于社会的,所有的人都有保护之的职责,任何人不得侵害之,包括小孩的父母等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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