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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儿子毒殴父母,应从重处罚

(2013-02-19 21:19:05)
标签:

子女殴父母

唐律疏议

刑法

伦理

杂谈

分类: 法律杂谈

惊闻开封一大学生毒殴父母。215日晚,该大学生因向亲生父母要钱不成,把父亲被捅成重伤,手肌腱、脚筋割断,母亲整块头皮被活生生剥掉,肠子露在外面。不孝如斯,惨不忍睹。

 

该儿子的行为,已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刑期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即便如此,父母亲还不忍报警,希望给儿子一个改过机会。这个案件的特殊性是加害人和受害人是父子关系,与一般的故意伤害应该有所区别。

 

传统法律很重视伦理关系,譬如唐律疏议第329条规定:“诸詈祖父母、父母者,绞;殴者,斩;过失杀者,流三千里;伤者,徒三年。若子孙违犯教令,而祖父母、父母殴杀者,徒一年半;以刃杀者,徒二年;故杀者,各加一等。即嫡、继、慈、养杀者,又加一等。过失杀者,各勿论”。

 

唐律维护封建的三纲五常,故规定子女殴打父母的可死刑,而父母殴打子女,只判徒刑一年半。显然这个是宗法,与现代刑法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不符。但“百善孝为先”,法律适当考虑伦理关系,维护正常亲属关系也是应该的。刑法或司法解释对子女殴打父母的,应规定予以从重处罚。类似考虑伦理的司法解释,亦已有,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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