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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阳重婚的法律分析

(2013-02-03 14:06:47)
标签:

李阳

重婚

追诉时效

自诉

刑法

杂谈

分类: 法律杂谈

201323日,朝阳法院判决李阳与李金离婚,并详解了“家庭暴力、子女抚养权,重婚、财产分割”四大问题。李阳因家庭暴力赔偿女方精神损失5万元,在征求女儿意见后(司法解释规定,十周岁以上要征求意见),保持抚养权不变,即跟女方生活。李金判的折价款1200万。法院还发布人身保护令,禁止李阳三个月内接触李金。本案是一个离婚案的典型判例。

 

关于重婚,从法院的判决来看,20054月李阳和李金在美国领取结婚证,到200611月李阳和前妻协议离婚,这一年半多的时间里,李阳同时和前妻林某、李金存在婚姻关系。——法院是认定存在重婚的,那又为何未移交公安侦查呢?

 

窃以为,这是因为过了追诉时效,虽然重婚,但已不追究了。刑法第87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不满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的”,而刑法第258条规定的重婚罪,最高刑为有期徒刑2年,因此李阳重婚已过时效,虽然曾经犯罪,但不再处罚。

 

重婚罪是公诉案件,由公安侦查,但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又规定可自诉,于是该罪是既可公诉,也可自诉。刑法规定“被害人告诉才处理的”的犯罪有侮辱罪、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侵占罪和虐待罪五种,只有侵占罪是绝对的自诉案件,其他四罪,都存在公诉的可能。司法实务中,重婚罪取证难,一般要取得重婚的结婚证或私生子医院出生证等才能构成。重婚一般是连续的,只要继续,就可以追诉重婚罪,但李阳案件比较特殊,他没有继续,而是持续一段时间后,就终止了,因此追诉时效要从终止日计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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