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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坟:缺德的事又要法院来做?

(2012-11-19 20:39:16)
标签:

平坟

唐律疏议

发冢

行政强制法

法院

分类: 法律杂谈

河南的平坟运动轰轰烈烈,就如文革,唱的是移风易俗口号,而实际大抵是平出土地来卖钱。这种粗暴的行政执法,激愤起巨大的民怨。须知,传统文化是“死者为大,入土为安”。虽然儒家说“未知数,焉知死”,但祭祀祖宗,也是一种信仰,与祖宗同在,能安慰心灵,也不会害怕死亡,所以历朝历代以来,乃至民国的《六法全书》都规定,发冢是违法行为。

 

《唐律疏议》第277条规定“诸发冢者,加役流;发彻即坐,招魂而葬,亦是。已开棺椁者,绞;发而未彻者,徒三年。”由此可见,刑罚之重,及对死人之尊重。现在土地不够用了,要移坟、平坟,无可厚非,因为总是要先让活人生存,祖宗在地下也是希望子孙生活的好的,但这个工作要循序渐进的,要科学、文明、合理,譬如可以先迁移无主坟,其次集中坟到公墓。在我看来,现在农村殡葬最大的问题之一是,大量使用水泥等永久性建筑,这个应该明文规定禁止,如果像古代一样黄土坟,则容易同化为与大自然一体,土地可以继续利用。

 

20121116日,国务院令将《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修改为:“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相比此前规定,取消了“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这一条款。这意味着民政部门不能强制平坟了,但这个艰难的任务又落在法院身上了。根据按照《行政强制法》,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故民政部门将可以通过法律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样,法院自背书拆迁后,又要平坟了,不堪承受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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