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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依法处理“上海女排骚扰事件”

(2012-11-17 10:28:36)
标签:

上海女排

骚扰

治安

处罚

杂谈

分类: 法律杂谈

女运动员被骚扰,时有所闻,但顾忌面子,很少公之于众,被害人是吃哑巴亏,这是法律不彰、社会不公的表现。而上海女排性骚扰事件,破例被媒体报道,本是依法处理色狼、破除陈陋潜规则的好机会。但遗憾的是,这这件事又被暗中处理了,甚至连加害人的名字都不提及。上海体育局声明,撤除涉事教练职务,将其调离女排,并给予行政警告处分。难道就此了结?——这是典型的包庇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显然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对已发生的治安案件,应当依法予以调查处理,而不是不问不听,纵容违法。而以行政处分来代替违法责任,这如古代法律的“官当”,即以官帽来抵扣法律责任,是特权的表现。继上海女排事件后,河南男篮队员鲁超的微博称:“这事我们这排球队(河南女排)也出过,估计帖子现在还没删干净呢,只是压住没给推上主流媒体,最后还是不了了之了。”由此可见,家丑不外扬,包庇行为之可恶,遗毒之广。该是法律给一个说法的时候了,理直气壮地要对性骚扰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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