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温岭虐童可恨,但不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

(2012-10-25 16:46:46)
标签:

温岭

虐童

寻衅滋事

刑法

杂谈

分类: 法律杂谈

温岭幼儿老师虐童事件,舆论纷纷,但为平息民愤,温岭公安竟然以“寻衅滋事罪”来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则是以错对错了。须知,刑法的原则是“法无规定不为罪”,在没有规定“虐童罪”的情况下,以他罪予以追究,是背离法治原则的,并且会动摇法律的基石。

 

寻衅滋事罪,是以前的流氓罪分化出来的,表现为行为人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治安秩序。而本案,是教师利用职务之便,戏谑、虐待儿童的行为,并未破坏社会治安秩序,而是侵害了儿童的生理、心理健康,显然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故以此治彼,是张冠李戴。

 

温岭公安解释:“我国刑法无虐童罪这一罪名;虐待罪指虐待家庭成员,幼儿不属幼师家庭成员,无法以此罪立案。颜某主观目的、客观行为和造成后果,初步符合寻衅滋事罪立案标准。”这个解释是错误的,这是口袋归罪,不符合犯罪的四要件说。固然,虐童行为是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应当予以制裁,但在立法之前,司法者必须坚守法治,不能为了打击而滥用刑法,这样的做的后果更严重,以后任何人都可能被莫须有的罪名追究。

 

温岭事件暴露了法律的漏洞,应当以此为契机立法“虐童罪”或修改“虐待罪”以使效力及于非家庭成员。在没有立法之前,不应对当事人刑事追究,而是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在民事赔偿上,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对于教师履行职务中发生的侵权,由该教师所在的幼儿园予以赔偿损失。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