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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五处修改要点

(2012-09-01 08:24:15)
标签:

民诉法

修改

杂谈

分类: 法律杂谈

20128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于201311日起实施。本次修改,是继1991年、2007年之后的第3次修订,内容很少,是微调。主要修订五处:

一、增加公益诉讼

新民诉法做出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提起公益诉讼。——但何谓“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有待于其他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反正个人不能提起公益诉讼。

 

二、增加小额诉讼

小额诉讼,是指基层法院及其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小额诉讼标的额每年都会有变化,可采用两种办法发布:一是最高院直接发布,每年公布各省份审理小额诉讼的标的额;二是最高院授权各省份高院每年公布各自的小额诉讼标的额。——按照2012年的上海平均工资计算,小额诉讼金额当在1.3万余元以下,这类案件司法实践中数量并不多,效果如何,拭目以待。

 

三、修改再审审级

规定两种情况,可以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即:当事人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该条款,主要是上级法院减压,也是本次修法的动机之一。

 

四、增加逾期举证的后果

规定: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应当予以训诫、罚款。——在证据系统健全的情况下,要当事人以及律师准确举证,是做不到的,法院适用要谨慎。

 

五、增加检察监督

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法院驳回原审申请的;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司法实践中,检查监督很弱,一方面是检察院的民事法律功底弱,另一方面对于监督法院积极性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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