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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凶宅”买卖案

(2012-08-21 11:23:38)
标签:

凶宅

买卖

春秋

决狱

诚实信用

欺诈

杂谈

分类: 法律杂谈

法制网报道:购房者发现一年前买的房子是“凶宅”(房里发生过恶性凶杀案),于是起诉要求退房。浦东法院认为“卖主隐瞒了房屋相关的重大信息,其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房屋内如发生过凶杀案件,房屋虽然在实物形态上没有受损,但是,因人们普遍对凶杀事件的恐惧心理及对曾经发生过凶杀案件房屋的忌讳心态,房屋的价值会贬损,且购房者的生活质量会因此受到影响”,遂判决撤销买房合同。

 

这个判决是否合法、合理?主要看“凶宅”的定义以及对购房合同的实质影响。通常,“凶宅”是指该房内发生过非自然死亡(如果是自然死亡的,则属正常)。这也不能归于迷信,而是传统文化心理使然,鉴于“凶宅”对购房人有实质影响,故卖方有义务披露“凶宅”信息,如不披露,则涉嫌欺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也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每个人的观念是不一样的,“凶宅”的观念也主要是来自传统儒家文化,对有些人来说,是不存在这个概念的,因此法院采用“凶宅”这个说法,颇有董仲舒春秋决狱的味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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