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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美籍华人摔伤,获赔73万的法律思考

(2012-07-11 10:36:03)
标签:

美籍

华人

上海航站楼

摔伤

赔偿

法院地标准

外国地标准

杂谈

分类: 法律杂谈

中新网报道, 美籍华人李茹,在上海城市航站楼等候机场巴士,因脚下钢板沾有油渍而滑倒,造成左股骨折(十级伤残),遂起诉要求赔偿,其中误工费是8.5万美元。上海静安法院一审判决,由空港巴士公司赔偿李茹各类经济损失计73.34万余元。空港巴士公司辩称,李茹本身也存在有过错,事发地点并不是候车区,是车辆行走通道,认为行人不应该进入该区域内,要求减轻赔偿责任,法院未采纳该辩称。

 

本案,当事人因钢板油腻而滑倒,可谓无妄之灾,让人同情,空港巴士也应该予以赔偿。但就法院赔偿金额来看,一个十级伤残判赔73万,高于交通事故的死亡赔偿金,社会观感不佳,且责任分配上亦有商榷余地。

 

第一个法律问题是:当事人本人有无过错?因媒体报道语焉不详,尚不能下判断。窃以为,评价有无过错的标准应是:如果车辆行走通道有明显标识或明显可以判断非人行道,当事人还行走的,则其有过错,反之则无。这个判断一般要去现场察看后,才能形成实在的心证。

 

第二个法律问题是,误工费是适用中国标准(法院地标准),还是美国标准(外国居住地标准)。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在赔偿权利人确有证据证明其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标准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标准。但司法解释的效力范围,理所当然是中国,不涉及外国居住地(如果涉及外国的,应该做出特别说明),故本案以适用中国标准为宜,不能因是美国人就赔得多,也不因是非洲人就赔的少,这样比较符合法律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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