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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心醉驾免刑中的猫腻

(2012-06-16 12:27:07)
标签:

深圳

醉驾免刑

高晓松

杂谈

分类: 法律杂谈

当前,醉驾入刑的司法混乱,法官自由裁量权越来越大,量刑在从轻,从拘役到缓刑,乃至于免刑了。最近的一个案例是,深圳公务员莫王松醉驾被免刑。莫被查时,酒精含量超出标准2倍多,但未被拘留,取保候审后一直正常上班。检察院求刑2个月,龙岗区法院却以情节显著轻微,免除刑责,理由是“醉驾驾驶距离不远”。

 

通常醉驾免刑有两种,一种是:有罪不罚,即认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免予刑事处罚。另一种是,不认为是犯罪,即根据刑法第十三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以上两种免刑,区别很大,前者是有罪,后者是无罪,如果有罪,公务员是要被开除公职的,如果无罪,则是全身而退。

 

从媒体的报道来看,尚不知是哪种免刑。窃以为:如果是有罪不罚,则量刑畸轻。想当年,危险驾驶罪刚施行,高晓松是当即被拘留,且以顶格量刑处理(拘役6个月),而如今是不拘留、不处罚,简直是天壤之别。法律的自由裁量过大也。而如果是定为无罪,则法院的判决错误。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很明确,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危险驾驶罪是行为犯,虽然本案被告人开的不远,也没造成实际后果,但其醉驾行为已构成犯罪。

 

所以,深圳的这个判决,很难服人心,并被怀疑是否有猫腻?建议龙岗法院公开判决书全文,阐明免刑理由,以解民疑。而首例危险驾驶罪被判刑者高晓松,则在新浪微博说“真心没哭嘿嘿连这都哭早哭瞎啦 。能到法院判的都不牛逼,我见过醉驾半夜抓进来天亮就捞走的。都没哭”——咦,法律的施行,何以如此不公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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