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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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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小米案的逻辑

(2012-06-03 09:44:17)
标签:

东莞

小米

猥亵

故意杀人

死缓

法律

杂谈

分类: 法律杂谈

东莞大学生小米,上厕所时,被同校男生敖翔猥亵、殴打直至扼死。敖翔被以强制猥亵妇女罪、故意杀人罪,两罪并罚,判处死缓。主审人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梁法官说:“这起案件造成被害人被杀致死的残忍后果,社会影响恶劣,达到了判处死刑的标准。但被告人有投案自首情节,根据刑法第67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考虑到被告人是一名22岁的年轻人,受性冲动影响实施犯罪,考虑到被害人有激烈反抗行为,才导致被告杀人,如果司法机关每每下重手,对愿意接受惩罚的人也是个打击。”

 

主审法官的这番话,显然不够严谨。

第一、“因激烈反抗行为,才导致被告杀人”通常有两层意思:第一层是事实描述,被告人因被害人的反抗而临时起意杀人。第二层是价值评判,即隐含着被害人的激烈反抗是有过错的,并产生严重后果。我相信法官的本意是说第一层意思,但表达不得体,给人以“正当防卫有过错”的印象。事实上,本案中小米的反抗,是人性的本能,也是正当防卫,是没有任何过错的。因此,对于这节,可如此表述“小米出于本能,进行激烈反抗,正当防卫。此举出乎被告人的意料,被告人遂恶向胆边生,临时起意杀人”,这样比较客观清晰,小米的行为与被告的人行为有一定的关联,但小米是无过错的,被告人承担全部过错。

 

第二、关于自首的适用。自首可以从轻、减轻,因此有自首与没有自首是不同的,但是自首也不是必然的免死金牌,而是要综合全案认定的,如果被告人有其他情节恶劣,足以抵消自首的从轻情节,而给予重判,是难谓“司法机关每每下重手的”。司法机关,应该把所有的从重、从轻情节列出来,全面判断,这才是对自首的正确适用。如果不顾其他情节,光看自首,一律从轻,是简单司法了。

 

本案被告人无论判处死刑,还是死缓,都是有争议的,而法官的作用是定纷止争,说理要尽量清晰全面,以使得理由更有说服力,案件经受得起历史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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