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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桑兰案说起,不能滥用诉权

(2012-03-06 12:26:50)
标签:

桑兰

律师

滥用

诉权

制裁

杂谈

分类: 法律杂谈

近日,美国联邦法院公布了桑兰前代理律师海明的《公开道歉》。海明承认他代表桑兰提交给法庭的指控是“失实的”,有“明显恶意”的。桑兰案的被告表示接受道歉,不再寻求依据联邦民事诉讼法的“R11”条款对他进行法律惩罚,今后也不再反诉他。“R11”是美国联邦民事诉讼法中的一条,针对的是滥诉行为。法官可以依据这一条,对滥诉的一方的当事人及其律师,给予费用制裁和罚款。

 

任何权利的行使,都不能妨害其他人的权利。打官司也一样,当事人和律师必须忠于事实和法律,而无中生有的、漫天开价的、故意搞臭对手的等等醉翁之意不在酒的诉讼,一旦被法院认定滥用诉权,就应该给予当事人或其律师予以惩罚,以防止司法资源浪费,鼓励理性客观的诉讼。对于滥用诉权,靠自律是不够的,必须要制度来规制,因此民诉法修改的时候,可以借鉴美国法律,增加对滥用诉权的制裁条款。实践中,对于如何认定“滥用诉讼”是个难点,这需要大量的案例来指导,而对于经验不足或水平有限的诉讼,则“无心作恶,虽恶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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