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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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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县校车事故,宜以刑事被害人的名义补偿

(2011-12-16 12:07:51)
标签:

丰县

校车事故

刑事被害人

补偿

杂谈

分类: 法律杂谈

“丰县校车事故”第四次新闻发布信息,因事故驾驶员无力承担巨额赔偿,丰县政府参照有关法规,核定给每位遇难者家庭代偿死亡赔偿金等以及支付救助金共计50.2万余元。据丰县副县长张斌介绍,县政府本着人道主义精神,参照有关法律法规,核定给每位遇难者家庭代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计25.26125万元,同时,县政府一次性支付抚慰救助金25万元,合计50.26125万元,款项全部由县政府财政支出。

 

丰县校车事故,是一起交通肇事事故,按照法律规定,应该由侵权人赔偿,而不是财政出钱,全民买单。但在侵权人(涉嫌交通肇事罪的犯罪嫌疑人等),没有能力赔偿时,国家也不能视之不顾,可以给予合理补偿。对此,可借鉴国外刑法的成熟制度,设立刑事被害人的专门基金,资金来源于刑事犯罪中的罚金、没收财产,以及财政拨款、社会捐助等。唯如此,国家救助才师出有名,而不是“代为赔偿”,同时建立一系列的配套措施,譬如对被告人、被害人情况的审核,发放资金的标准,日后的追偿等。

 

又,本次事故,校车居然没有投保而无理赔?相关部门存在严重的渎职行为,应予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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