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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漂亮脚丫”跑不过裸奔的法律

(2011-10-23 11:27:59)
标签:

温州

老板

跑路

恶意欠薪罪

拘留

杂谈

分类: 法律杂谈

温州“漂亮脚丫”鞋业公司老板头一天宣布“放假”,第二天外逃,40多名员工工资没着落。警方根据《温州市公安局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十项措施》规定,对涉嫌“恶意欠薪罪”的饶某立案查处,并予以刑拘。这是首例被警方抓回的“跑路老板”。

 

政府及时出手,维护员工权益,是对的,但以刑法来制裁老板是缺乏法律依据的,是病急乱投医。这个案件给人的感觉是创造了一个新罪即“老板外逃罪”,而不是在适用“恶意欠薪罪”。刑法的恶意欠薪罪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适用该罪是有前提的,即“经过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且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的”才构成的。显然“漂亮脚丫”老板尚未涉嫌该罪,因为政府还没有责令过,而法律已裸奔,直接施行刑事拘留了。

 

这种严厉的刑事处分,目的是在对警告其他蠢蠢欲动的老板不要逃,否则就要抓,但这种创新的社会管理简单粗糙,需要进一步完善:1、政府应建立公司档案,对可能欠薪或有员工投诉欠薪的企业,要求提供工资保证金,并责令其支付,如不支付,则适用恶意欠薪罪。2、对发生欠薪的企业,立即启动司法程序,冻结其资产,并确认转移资产的行为无效。3、依法完善破产程序,对确实无法经营下去的,采取破产的方法,剩余资产优先支付员工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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