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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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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四姑娘山搜救失踪者费用的承担

(2011-10-13 12:25:19)
标签:

民法通则

无因管理

四姑娘山

搜救费用

杂谈

分类: 法律杂谈

14名登山者在四川四姑娘山失踪12天后,安全脱困。但因违规穿越已封闭路线,四川省登协请求上级指示后决定,四姑娘山景区管理局救援费共计2.6万、登协4000元救援费,共计3万元需要登山者支付。3名驴友家属来到省登协办公室表示,合情合理的费用他们的确应该承担,但是省登协必须出具参与救援人员的名单、联系方式以及相关文件规定。

 

首先,要登山者承担费用是法律依据的。民法通则第93条的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支付的必要费用。”这个条款的法律术语是“无因管理”,通俗地说是“见义勇为的做好事条款”,即“别人为本人做了的好事,费用由本人承担”。其次,主张费用的主体是无因管理人。就搜救事件来说,四姑娘山景区管理局和四川登协都是权利主体。再次,费用要合理,这个是实践中最容易产生争议的。譬如本次搜救,出动几百人次,从理论上来说,生命无价,搜救力度越大越有效果,这些费用应当都由失踪者及其家属承担,但实际上也会出现被搜救者不堪重负的情况。

 

建议对这类搜救费用予以规范化,这对驴友也是一个提醒,登山要谨慎,关乎生命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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