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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互殴不能私了,应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2011-10-12 17:15:46)
标签:

官场现形记

衡阳司法局

互殴

治安管理处罚

杂谈

分类: 法律杂谈

20111010日,上演一起现代官场现形记。衡阳司法局工作会议上,因意见不合,局长拳击副局长,致其鼻青脸肿。官场内讧,家丑外扬,社会哗然。不料,正在网友侧目旁观好戏之际,两官员为保官位,握手言和,并出具联合声明,公示于众。呜呼,官员也难当,惹了领导遭拳击,惹了舆论,被打了苦水还得肚子里咽。

 

然而,官员可以互相致歉,法律却不能私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又,本案是由履行职务引起,而非民事纠纷引发,故即使双方和解,也不能免除处罚。因此,本案应对违法官员,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而不能刑不上士大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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