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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沉船事故法律责任

(2011-09-11 11:00:26)
标签:

邵阳

沉船事故

法律责任

杂谈

分类: 法律杂谈

每每分析事故责任,心情总是那么沉重。对于家属来说,如果能挽回死者生命,又在乎什么责任不责任呢?!且责任的前提是真相,而不是简单的赔偿或者把官僚撤职。呜呼,而之所以还要分析责任,难道不是因为死者不能复生,而以此来警醒后人吗!

 

99日,湖南省邵阳塘田市镇发生一起严重的沉船事故。一艘客船被滞留在河里挖沙船的钢丝绳绊住,侧翻下沉,船上大多数是由学校组织渡河的初中生。官方报道船载50人,死11人,事故幸存者则表示船载90余人,而客船限载人数只有32人。

 

从刑法来说,客船船主超载作业,造成重大伤亡,涉嫌重大责任罪。滞留钢丝于河中的挖沙船肇事者,涉嫌以过失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河中挖沙监管失职的政府人员,涉嫌玩忽职守罪。从民法来说,死者家属可以以合同之诉,要求客船船主赔偿,也可以侵权之诉要求学校、客船船主和挖沙肇事者赔偿,三者对造成事故造成都有过错,应承担连带责任。

 

看电视中的沉船现场:水流湍急,客船破旧,沙堆无序,挖沙船乱停,如此能不出事故?明日就是中秋了,而死者家属只能“举酒对青天,洒地祭古人”,悲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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