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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双江儿子开宝马打人案法律分析

(2011-09-08 08:16:33)
标签:

李长江

儿子

开宝马

打人

法律

处罚

杂谈

分类: 法律杂谈

今天媒体报道了,李双江儿子开宝马打人事件。诸多元素的组合,给人一个京城恶少的形象:肇事者是歌唱家李双江儿子,15岁无证驾驶无照宝马(宝马车是改装的,内有“人民大会堂临时车证),身高18左右,与另一辆一辆牌照为晋O00888的奥迪(套牌车)司机合伙殴打一对夫妻至头破血流,还大喊“谁敢打110”,而事件起因是嫌这对夫妻汽车减速不当,在打人后又试图逃窜。种种迹象表明,这是典型的富而不仁、富而骄横的纨绔子弟恶风。

 

这个事件,法律处罚也很清楚。横行霸道,殴打他人,是寻衅滋事行为,但因肇事者才15岁(未满16周岁),作为未成年不涉及犯罪,而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斗殴的;(二)追逐、拦截他人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同时,无证驾驶无照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599条,分别处以二百以上二千以下罚款。非法改装机动车的,应当恢复原状,并予以罚款二百(《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规定不得非法改装,但没有规定罚则,系一大漏洞,故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处理)。对于驾驶非法改装机动车的违法行为,《道路交通安全法》也未规定罚则,亦是一大漏洞。

 

纵观本案,违法累累,李双江是“子不教,父之过”。当然,法律处理目的还是在于在于“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毕竟是未成年人,如知错能改,善莫大焉,反之如果错而不改,继续发展下去,则可能会是高衙内了,那真是坑爹的一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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