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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协会的人格

(2011-07-29 15:03:05)
标签:

律师

协会

人格

温州

动车

事故

杂谈

分类: 法律杂谈

在温州动车事故处理中,全国各地律师纷纷献计献策,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完善铁路的法律规定,然而事故发生地温州律协的做法却相当诡异。726日,温州市司法局、律师协会下发通知,要求接到动车事故遇难者家属法律帮助要求的律师,需向律师协会报告,不得擅自解答与处置。28日,司法局澄清,称未参与文件所述事宜。而律协表示“禁令”本意是为避免律师出现差错,同时对擅自加署司法局之名致歉。

 

显然,如果温州律协冒充司法局名义发文件,是严重的僭越行为。如果温州律协没有冒充司法局发文件,则是温州律协先被司法局利用,尔后被抛弃为替罪羊。总之,温州律协里外不是人。公民有人格,律师有职业操守,律师协会也应有人格,以体现律师职业的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追求公平正义。然而温州律协,因缺乏独立人格,丢掉面子、输掉里子,实在让人觉得可悲、可鄙、可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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