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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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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家鑫交通肇事后杀人案公诉词、辩护词

(2011-03-23 14:03:02)
标签:

药家鑫

交通肇事

故意杀人

公诉

辩护

杂谈

分类: 法律杂谈

323日,药家鑫涉嫌故意杀人案一审结束,法官宣布经合议后,将择日宣判。20101020日晚,大三学生药家鑫驾雪佛兰克鲁兹小轿车,在返回西安途中将同向骑电动自行车的女服务员张妙撞倒。药下车后,发现呻吟中的张在记车号,便掏出随身携带的尖刀连刺数刀致其当场死亡。

 

以下是本案公诉人的部分陈述内容:

1、买刀防身对被害人狂刺,说明他的主观恶性非常重。

2、初犯不能作为从轻处罚的理由。

3、一般人把人撞倒了,都是把人扶起来,这是一般的道德底线。他连这一点起码的做人的道德底线都丧失了,因此也不能做从轻处罚。公诉人在最后的陈述中又补充说:“不认同辩护律师所说的药案没有危害到公共安全、希望减轻量刑等说法。”

 

以下是被告人律师的部分辩护内容:

1、自动投案,被父母带到公安机关投案。从第一天的口供到今天的法庭陈述,都是如实供述,应认定为自首。

2、通过法庭调查,本案不是有预谋有计划,纯属偶然。不是直接发生的故意杀人。而是一起意外的交通事故演变。交通事故也是意外发生。瞬间演变,被告人也是认可的。药家鑫生长在一个普通家庭,为了培养,呕心沥血。被告人因学习、就业压力,心里承受着很重的压力,压抑,抑郁。被告人实际上早已经丧失对生活的信心,都产生了自杀的念头。本案发生,是心里不良情绪凝结。属于自身的心理脆弱,临时起意,可以定义为激情杀人。望法庭斟酌量刑。

3、侵犯的客体对象是特定的,晚上23时左右,大学城郊区,没有危机到被害人之外的公共安全和人身安全。犯罪意图是瞬间产生,缺乏社会经验,在恐慌的前提下做出的,被告人明显缺乏驾驶经验,未单独处理过交通事故,性格内向,不具备突发事故的处理能力。长期不良情绪凝结。平时也接触了一些不良信息。

 

本案公诉人和辩护人的意见都比较到位,把案件辩清楚了,判死刑还是死缓,是法官的价值判断。这是一起性质恶劣的犯罪,交通肇事后,非但见死不救,还刺刀杀人,丧失道德底线,非被害人家属和社会所能承受。虽然被告人有自首情节,恐怕未必会从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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