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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林外史中的两个官司的法律分析

(2011-02-08 16:11:33)
标签:

儒林外史

法律

杂谈

分类: 读书心得

《儒林外史》第五回《王秀才议立偏房 严监生疾终正寝》中,写了两个小官司:“一个叫做王小二,是贡生严大位的紧邻,去年三月内严贡生家一口才生下来的小猪,走到他家去,他慌忙送回严家。严家说,猪到人家,再寻回来,最不利市,逼著出了八钱银子,把小猪就卖给他。这一口猪,在王家已养到一百多斤,不想错走到严家去,严家把猪关了。小二的哥哥王大走到严家讨猪,严贡生说,猪本来是他的,要讨猪,照时值估价,拿几两银子来领了猪去。王大是个穷人,那有银子,就同严家争吵了几句,被严贡生的几个儿子,拿拴门的闩,杆面的杖,打了一个臭死,腿都打折了,睡在家里,所以小二来喊冤。

 

另一个是个五六十岁老者,禀道:“小人叫做黄梦统,在乡下住。因去年九月上县来交钱粮,一时短少,央中人向严乡绅借二十两银子,每月三分钱,写借约,送在严府。小的却不曾拿他的银子。问严府取回借约,严乡绅向小的要这几个月的利息钱。小的说:‘并不曾借本,何得有利?’严乡绅说,小的若当时拿回借约,他可把银子借与别人生利;因不曾取约,他将二十两银子也不能动,误了大半年的利钱,该是小的出。小的自知不是,向中人说,情愿买个蹄酒上门去取约;严乡绅执意不肯,把小的驴儿和米同梢袋,都叫人拿了回家,还不发出借据来。这样含冤负屈的事,求大老爷做主!知县听了,说道:“一个做贡生的人,忝列衣冠;不在乡里间做些好事,只管如此骗人。”

 

这两个官司中,严贡生是一个十足的土豪劣绅表现,利用社会地位,强占便宜,还欺负平民。其实根据现代法律来分析,严贡生还是有点利益的。第一个官司是猪的官司,王小二的猪走到严贡生家,根据物权法,猪还是王小二的,但如果猪造成严家损失,严家可以要求王小二承担侵权损害赔偿,如果严家照顾了猪,可以向王小二主张无因管理的费用,因此王小二应该出点费用赎回猪。

 

第二个官司是一个借款合同,黄梦统是单方违约,如果确实造成严家的机会损失,是应该承担违约责任的,黄梦统应该向严家支付部分利息(譬如三个月的利息,因为三个月以后,严家见黄还不来拿钱,是可以借贷给别人了的)。所以从以上两个官司看来,土豪劣绅还是有点经济头脑的,也居然与现代法律契合。

 

 

那么《儒林外史》书中是如何解决这两个官司的呢?知县准了状子,发房,出了差,来到严家。严致和道;“他怎肯把这猪和借约拿出来?”王德道:“你认晦气,再拿出几两银子,折个猪价,给了姓王的;黄家的借约,我们中间人立个字据给他,说寻出作废纸无用。这事才得解决,才得耳根清净。”严二老官连在衙门使费,共用去了十几两银子,官司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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