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与袁裕来商榷:律师要不要写代理词?

(2011-01-28 18:20:55)
标签:

律师

代理词

袁裕来

商榷

杂谈

分类: 律师技能

袁裕来律师在新近的一篇文章《代理词,劣质司法的体现》(http://yuanyulai.fyfz.cn/art/901949.htm)中指出:“我不敢说,在如今的环境中,代理词完全是不需要的,只能说,是不应该有的,或者说至少是不需要提交给法庭的。一个案件经过起诉、答辩、庭审,甚至庭审可能还不止一次,案件的焦点应该已经很清楚,况且在当事人起诉、答辩之后,法庭本案就有总结争议焦点的步骤,当事人并有权进行纠正和补充。如此情况下,法庭仍然无法将庭审焦点审理清楚,代理律师仍然无法将自己的观点表述清楚,实在很难想象。事实上,即使书记员仍然无法将庭审焦点记载清楚,双方还有核对笔录的机会。可见,代理词,确实是劣质司法的体现。我本来想说,是弱智司法的体现。但这样说,可能会冒犯太多的人。”

 

袁律师是专职行政诉讼的专家型律师,因此这篇文章,如果标题改为“代理词,劣质行政司法的体现”是颇为切合实际的。因为当前的很多行政诉讼案件,复杂的不是事实和法律,而是案外因素对法院的干涉,这个时候代理词的有无意义不大。但尽管如此,我认为还是“好记性不如烂笔头”,代理词还是多写写为好,理由如下:

 

1)书面表达和口头表达是不一样的,书面的更严谨,便于法官全面了解案情。虽然庭审笔录也有记录,但:其一、法官的庭审未必面面俱到,或有缺失,需要书面提醒,其二、庭审笔录是记不全的,有必要以代理词的方式予以补充。

2)代理词不同于起诉状或答辩书,它是庭审交锋后的总结,包含了对对方意见的驳斥,以及对法官可能观点的分析,还可以把开庭后的一些新想法写进去,以拾遗补缺。相当于当事人自己写的对本案的判决书,其分量不可谓不重。

3)代理词装入卷宗,也是对审判的一种监督,白纸黑字的,让欲了解案情的人一看就明白本方意见,而不会被扭曲。对于当事人言之凿凿的意见,法庭也会慎重考虑些。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