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律师介入乐清事件中的寻衅滋事案
(2011-01-06 12: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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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乐清事件钱云会寻衅滋事刑法罪刑法定杂谈 |
分类: 法律杂谈 |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近年来,寻衅滋事罪被极度滥用,成为一个名副其实的口袋罪。溯其本源,寻衅滋事系流氓罪分解而来,其主观是“无事生非”的流氓动机,如果“事出有因”则非该罪所及。然而,司法实践中滥用解释了这个“因”,方舟子被袭案最为典型。肖传国怨恨方舟子打假,遂雇人伤害,这是典型报复伤害,岂是随意殴打他人?但司法还是定为寻衅滋事。此罪一出,舆论哗然,方舟子、肖传国都不服,法律界亦不认同,唯司法机关还是一意孤行。“刑威不可测”,违反罪刑法定,也使得法律失去预见性。
据网上报道,王立权被抓很蹊跷,是在钱云会案发后,会见记者的路上被抓的。如果是这样,这个“寻衅滋事”更是离谱了。
古代秦桧的一句“莫须有”,是最经典的“欲加之罪,何患无辞”,现代是“罪刑法定”社会,不容易操作了。但还是有权力利用成文法的解释空间,恣意妄为“欲加之罪,找个借口”。要纠正这个问题,需要司法解释,准确界定寻衅滋事,并通过案例来指导法律适用。而在当前,最需要民意的评判和监督,以防止权力的一意孤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