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拆迁条例征求意见结束,缺陷明显
(2010-12-31 10:4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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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拆迁条例公共利益宪法立法法律杂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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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拆迁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昨日结束。这是立法史上首个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立法项目。公开征求意见,是形式上对民意的尊重,而是否根据民意作出修订,是实质体现。
这部新拆迁条例,无论从立法征求意见稿,还是所征求的意见来看,都有相当大的缺陷。
其一、从立法层次来讲,拆迁涉及土地和房屋所有权,强拆涉及公民人身自由,这两项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拆迁还涉及宪法确定的集体所有权的问题,如果集体土地都被拆迁了,集体所有权就会被架空。拆迁还涉及土地管理法和物权法问题。这些问题,事关国家法律统一和公民根本利益,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应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来立法。
其二、从操作层面来看,新拆迁条例界定的“公共利益”模糊,留下过多的操弄空间。拆迁条例的核心是如何拆迁,政府的立场是如何拆,公民的立场是如何不被拆,两者的交集是“为了公共利益的可以拆,不为公共利益的不可拆”。因此,必须准确界定“公共利益”。“公共利益”该是一个行动的指南,而不是一个想象的空间,然而现行的“公共利益”界定,譬如“旧区改造”,就是一个非常大的弹性规定。何谓旧区?谁来认定旧区?这些都是权力操弄的空间,也是立法不成熟的表现。成熟的立法是:一方面正面准确列出旧区的内涵和外延,一方面从反面排除商业拆迁等非公共利益行为。
其三、对违法拆迁的后果,缺乏周详的规定。违法拆迁,该承担何种之法律责任,语焉不详。如果违反没有后果,等于违法没有成本,法律就是空置的具文。
其四、从行政拆迁,走向司法拆迁,前提是司法必须独立公正,司法权必须遏制行政权,这是对法院的考验,实际效果并不乐见。
总而言之,拆迁立法公开征求意见是进步,但真正的进步体现在实际行动上,譬如说根据民意切实修改,如果是听而不闻,那是做秀就没有意思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