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婚内强奸案,看法官造法“豁免权”
(2010-12-13 21:2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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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刑法婚内强奸法官造法杂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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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法有局限性,无法应对千变万化的生活。古代有律外之律,在成文法之外,把皇帝的命令作为法律,在西方英美法官也可以造法,以解决具体案例,唯大陆法系不可以造法。大陆法系是刚硬的,也是僵硬的。皇帝可以造法,因为皇权第一,英美法官可以造法,因为信赖法官,大陆法系不能造法,因为权力集中于立法者。
广东顺德婚内强奸案,判决无罪,实际上是法官造法,给刑法的强奸罪造了一个“豁免权”,即“婚姻期间发生性关系是强奸罪的例外”。刑法规定强奸罪是刚性的,没有任何例外情况,这是法律的缺陷,但当适用该条款,与社会的常识相悖时,法律无法施行。这个时候,法官不得不造法,来解决对个案的适用,当然法官的造法也是于法无据的。
在法官素质不高的情况下,法官造法显然让人担忧,会使得法律适用不确定,法律失去可预见性,所以大陆法系通常以立法解释、司法解释来扩大或限制法律的适应,无法解释的,则立法修改条文,但立法修改是一件艰难的事,于是像对婚内强奸这类特殊案子的造法是不可避免了。
窃以为,随着男女平等的深入人心,女性人格独立,女性的性自主权应当受到保护。对于特殊情况下,譬如双方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书面约定分居期间,违背妇女意志发生关系的,应该构成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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