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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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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铁路局“火车票迟到作废”的法律分析

(2010-12-06 10:04:47)
标签:

火车票

迟到作废

铁道部

公益诉讼

铁路法院

杂谈

分类: 法律杂谈

根据铁道部最新的《铁路旅客运输规程》,乘客没有赶上火车,车票就会作废。该规程是部门规章,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对其提起行政诉讼,只能提出违法性审查。在民事上,铁路方把该规程作为火车运输合同的组成部分,且是格式条款,可以提出民事诉讼,要求法院确认该条款无效。无效的理由是,合同法规定单方面加重对方责任的格式条款无效。

 

因此,如果一个乘客,买了普通列车的票,迟到后车票被作废,即可起诉铁路局,要求赔偿票价损失。在该个案诉讼中,法院会对“迟到作废”的格式条款进行无效性审查。

 

起诉操作上:

1 原告主体:任意乘客

2 被告主体:铁路局是企业,查询其工商资料。

3 案由:运输合同纠纷

4 证据上:提供火车票,最好提供迟到后被拒绝改签的证据(公证)

5 立案:这是敏感的公益案件,而受理的法院是铁路法院,立案会难些,需要媒体的关注。

6 审理:焦点会集中“迟到作废”在是否为合同的“格式条款”,是否无效?

 

这是一个很有意思的公益诉讼,以个案推进社会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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