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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车票中的合同法

(2010-12-05 16:37:39)
标签:

火车票

合同法

格式合同

无效

旅客迟到

车票作废

杂谈

分类: 法律杂谈

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通常是对等的,但垄断下的火车运输合同中,权利和义务是不对等的。

第一、只许火车晚点,不许旅客迟到。火车晚点和旅客迟到,都是单方违约,都要承担违约责任,现在只规定旅客的违约责任,而铁路公司免责,显然是铁路单方面减轻自己责任,加重旅客责任。

 

二、没收火车票费,违约责任太重。根据合同法规定,违约责任一般是实际损失。但旅客迟到给铁路造成的实际损失,没有火车票费高,因为迟到的座位可以另外售出,譬如卧铺被别人车上补了,铁路就没有损失。所以,应该给旅客一个改签的机会,这样利益均衡点。

 

三、铁路关于旅客迟到车票作废的新规,是运输合同的格式条款,其单方面加重旅客责任,违反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无效的。但要确定格式条款的无效,需要通过诉讼来司法确认。

 

四、再举一个权利和义务不平等的例子,就是火车坐票和站票的票价是一样的,旅客付出同样的钱,得到的是天差地别的服务,这是相当不公平的,站票应该只卖坐票的一半价钱才合理。

 

五、垄断造成合同的不公平。铁路部门的政企合一,甚至还有公检法,导致其政策的出台,都是利益部门化,体现在形式上,则是不平等合同。因此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或者立法《不公平合同法》,让不公平条款无效,才是实现社会正义的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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