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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上交的红包是受贿款吗?

(2010-11-29 17:30:57)
标签:

重庆

红包上交

受贿

法律

唐律

自首

杂谈

分类: 法律杂谈

今年以来,重庆集中治理红包问题,七个月来全市公务人员上交“红包”5500多万元。重庆规定:凡在610日前主动上交“红包”,一律从宽处理,不搞“秋后算账”。610日后收受“红包”的,“交比不交好,早交比晚交好”。

 

应该说,重庆处理红包问题的策略是对头的,5500万的红包款就是最大的证明。政府采取了“自首”予以免除处罚,以及部分“自首”予以从轻、减轻的政策,极大提高了上交红包的效率。但从法律来说,则有法不责众的商榷之处。首先,应该明确收受红包的性质。收受红包侵犯了公务职务的廉洁性,根据联合国的反腐败公约,是构成受贿罪的。根据我国刑法,收红包后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构成受贿罪。司法实践中对“谋取利益”认定是很宽松的,只要职务上有关联或者有影响力到达即构成。因此,这5500万的红包款中,仔细查查,应该有不少是受贿款。其次,对于自首而言,法律规定一般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而免除处罚是极个别的。而且认定自首的是司法机关,而不是行政机关。因此重庆对自首的处理,实际上是行政权代行司法权。

 

《唐律疏议•名例》规定:“犯罪未发而自首,免其罪”,看来重庆方面的做法符合唐朝的法律规定。《刑法》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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