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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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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百利商标案:糖果和化肥会混淆吗?

(2010-11-19 15:07:47)
标签:

知识产权

商标

吉百利

糖果

化肥

商评委

驰名商标

杂谈

分类: 法律杂谈

近日,吉百利公司状告国家商评委一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吉百利是全球四大糖果公司之一,生产的巧克力、怡口莲随处可见。而湖南省长沙市高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则把“吉百利”的商标却注册在农业肥料上。为此,吉百利状告商评委。吉百利公认为,长沙高盛注册“吉百利”,致使吉百利公司作为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且侵害了吉百利在先字号权。长沙高盛称,生产化肥的不会生产糖果,生产糖果的也不会生产化肥。两个行业相差太大,不会误导公众。

 

商标法第13条第2款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吉百利公司认为,商评委没有对“吉百利”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进行审查。商评委则认为,我们不可能每个案子都先认定其是否属于驰名商标。”

 

这个案件暴露出,商评委的审查比较粗糙。作为一个国家级审查商标的委员会,对国际国内的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知名商标、有影响力商标,应该心中有素,商标局也应该设有数据库,以备核查。糖果和化肥是不会混淆,但现在投资多元化,消费者看到同一个商标,还是会联想到同一公司的,从而淡化甚至伤害驰名商标的美誉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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