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对涉外律师业务影响不大
(2010-11-02 20:5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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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律师业务杂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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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这是一部国际私法冲突规则,主要完善了民法通则第8章的涉外规定。该法第2条第2款规定:“本法或者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没有规定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因此中国的绝大部分的涉外案件,适用中国法律。司法实践中,即使当事人约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自动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但因外国法难以查明,以及公约规定晦涩不明,最后适用的还是中国法。
当前涉外审判的难题,不是在于实体法,而是在于程序法。涉外证据的公证认证,极大限制了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因为有的国家没这个公证业务的,即使有这个业务,通常也是签名属实公证或证据原件与复印件一致公证,意义不大。其次,对涉外主体的查明,要求也过于严格。记得,一个被告是马来西亚的案子,花了九牛二虎之力才取得该公司在马来西亚的工商登记。目前,海事法院开明些,只要网上初步证据被告的存在,即予立案。其实,在审判中如果被告应诉,被告自己会提供主体资料的。再次,有的法院,允许起诉状的落款,由律师代签(在律师取得公证认证的授权委托书后),有的法院不允许代签,做法不一。从法理上来讲,如果当事人对律师的授权是特别授权,当事人具有实体上处分案件的一切权利,因此代签是可以的。法院之所以这样要求严格,是为防备某些不良律师吧,有点反应过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