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轲刺秦王寻衅滋事始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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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荆轲秦王寻衅滋事商鞅变法以吏为师杂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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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侵燕地,太子丹恐惧,乃请荆轲曰:“秦兵旦暮渡易水,吾欲汝刺秦王”。荆轲曰:“即发”。于是取赵人之匕首行。匕首试人,血濡缕,人无不立死者。至秦,见秦王,取图奉之,发图,图穷而匕首见。因左手把秦王之袖,而右手持匕首揕之。秦王惊,自引而起,绝袖。逐秦王,秦王还柱而走。左右乃曰:“王负剑!”遂拔以击荆轲,断其左股。
秦王欲死罪荆轲。大臣从容曰:”不可,吾国自商鞅变法始,一准于法。荆轲刺袖,未致轻伤,按法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王怒而不语。吏讯荆轲。对曰:“吾无意刺王,乃欲以生劫之也,无伤害之故意”。太子丹亦出证词:“荆轲乃吾友,其欲到秦地一游,故资以盘缠,至于匕首,乃防身之器,不意惊王,此非我志,罪在荆轲”。吏三思,乃定荆轲“寻衅滋事罪”。判词曰“荆轲无业,持匕游荡,随意殴杀,扰乱秩序,重判三年”。秦人闻之不满。吏自解曰“判杀人,人未死。判伤害,人无伤。判无罪,秦王怒。不能不为罪,不能不定罪,是故寻衅滋事为当,此所谓罪刑人定也”。自此,秦法一变,法由吏定,百姓以吏为师。二千多年后,有肖传国雇人以铁锤击方舟子,方逃脱未伤,遂遵循先例,以寻衅滋事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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