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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法拟修改:明星或承担刑责

(2010-10-18 07:55:11)
标签:

广告法

修改

明星

刑事责任

虚假广告罪

杂谈

分类: 法律杂谈

近日,国家工商总局副局长刘凡透露,《广告法(修订送审稿)》已报送国务院法制办。该稿将参与广告代言、证明、推荐的“广告其他参与者”也列为广告主体。明星、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其刑事责任。

 

刑法第222条的虚假广告罪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根据罪刑法定原则,该罪主体是“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三大主体”,而明星作为广告代言人是“广告其他参与者”,是第四主体,并不是刑法调整范围。因此,如要治罪做虚假广告的明星,还需修改相应刑法条文,否则广告法追究刑责的规定将是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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