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郭晶晶事件:偷拍涉嫌“非法使用窃照专用器材罪”

(2010-10-10 05:17:30)
标签:

郭晶晶

偷拍

非法使用

窃照专用器材罪

杂谈

分类: 法律杂谈

奥运冠军郭晶晶,在北京奥运会比赛期间,居然被透视偷拍,照片流传网上。在奥运场馆,使用红外线特殊器材进行偷拍,这是对社会道德的侮辱,也是对法律的藐视。

 

一般情况下偷拍不构成犯罪,而是作为治安处罚处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6项的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然而本事件中,因偷拍者使用红外线偷拍器材,且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涉嫌构成“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刑法第284条规定:“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该偷拍行为在民事上也是侵权行为,郭晶晶可以主张侵权损害赔偿。

 

综上,侦查机关应当依法刑事立案,严厉打击偷拍行为,以儆效尤。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