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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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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传国的法律责任分析

(2010-09-24 19:17:44)
标签:

肖传国

方舟子

故意伤害

法律责任

杂谈

分类: 法律杂谈

肖传国雇人袭击方舟子和方玄昌,是故意伤害他人行为。根据刑法规定和司法惯例,故意伤害致人轻伤以上的,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致人轻微伤的,则不构成犯罪,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因此,本案性质取决于方舟子、方玄昌的伤情。从警方在浦东机场公开抓捕肖传国来看,警方已作为刑事案件立案,即认定肖传国已涉嫌犯罪。

 

假设方舟子、方玄昌不构成轻伤,肖传国是否涉嫌犯罪?从司法惯例看,故意伤害罪是结果犯,危害结果不够轻伤的,不构成犯罪。但这个司法惯例这次会受到挑战,因为肖传国两次有预谋地雇凶伤人,影响恶劣,社会危害性大,或被认为是构成故意伤害罪(未遂),即肖传国因客观原因没有达到伤害目的,也构成犯罪,只是处罚比既遂犯轻。

 

故该案法律争议点是,司法惯例会因肖传国而改吗?如果改,对肖传国公正吗?会影响法律的稳定性吗?这些问题都充满了争议,且各方均不无道理。譬如被害人会认为,司法惯例放纵了故意伤害的预谋犯,并非良好惯例,应予修正,且有原则即有例外,肖案社会影响力巨大,不同于一般案件。而被告人会认为,法律应该遵循先例,不应因人而异,不能因社会舆论而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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