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障碍物致害责任

(2010-09-22 22:23:58)
标签:

侵权责任法

障碍物致害责任

交通事故

场合责任

报警

报保险

杂谈

分类: 法律杂谈

今天中午,与朋友在浦东南路、潍坊西路口的苏武牧羊吃火锅。车子停在附近浦城路上一个售楼处门口的停车场在最靠右边的车位,立有三根连成直线的钢管,其中两根钢管是车库的首尾长度,第三根钢管延长了半个车库的长度。吃好火锅后,准备开车回家。在顺利直线倒出车库后,即左倒准备掉方向,此时听到“嘭”的一声,车头右侧重重碰到第三根钢管,右前保险杠凹进,几近脱落。发生事故后,很懊悔自己没注意到第三根钢管,但也觉得有点意外。

 

于是马上报警和报保险。20分之内,警察和保险勘察人员都到场。警察认定本方全责,保险公司做了理赔登记。在这过程中,警方和保险公司人员,都勘察了现场,认为第三根钢管很容易发生碰撞,因为车子倒出库以后,一般都认为可以打方向了,却不知此时就吃药了。仔细观察该根钢管,已被车撞的伤痕累累,歪斜一边。我说,这根钢管设置不当,并造成事故频发,该钢管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该承担障碍物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并没有障碍物侵权责任的特别规定,可以适用一般条款的过错责任。其实是场合责任的一种,即所有人或管理员有义务对其管理之下的场合保障合理的安全性。这种设置不当的钢管,明显造成障碍,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不过,对我的法律分析,警察和保险公司均不以为然,认为这个小事故认定个全责,由保险公司赔钱了事,难道真要较真去找售楼公司诉讼?建议,还不如向市政反映,要求售楼公司拆除其擅自设置的钢管。

障碍物致害责任
  

                 就是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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