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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穆拉比法典

(2010-09-17 11:5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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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汉穆拉比法典

杂谈

分类: 法律杂谈

博主按:汉穆拉比法典颁布于公元前18世纪,中国还处于没有确切历史记载的夏朝。而此时,两河流域的巴比伦已经有了楔形文字,并创造出囊括生活百科的法律,可见文明之悠久,而其法律精神流传,亦可见人性之不变。

 

公元前18世纪古巴比伦王国第6代国王汉穆拉比(约前1792~前1750在位)颁布。本文部分共282条,是古代两河流域及其邻近地区楔形文字法中具有代表性的一部法典,也是世界上迄今完整保存下来的最早的一部法典。法典原文刻在一座黑色玄武岩石柱上,故又名“石柱法”。1901年为法国考古队在伊朗古城苏萨遗址发现。石柱上端是汉穆拉比王站在太阳神夏马西面前接受权标的浮雕,下端刻满法典条文。其中有35条已经磨损,但根据在苏萨及其他地方发现的泥板文书上的法典抄本片断,大部分得以补上。石柱现存巴黎罗浮博物馆。

  

第一条 倘自由民宣誓揭发自由民之罪,控其杀人,而不能证实,揭人之罪者应处死。

第二条 倘自由民控自由民犯巫蛊之罪而不能证实,则被控犯巫蛊之罪者应行至于河而投入之。倘彼为河所占有,则控告者可以占领其房屋;倘河为之洗白而被仍无恙,则控彼巫蛊者应处死;投河者取得控告者之房屋。

第三条 自由民在诉讼案件中提供罪证,而所述无从证实,倘案关生命问题,则应处死。

第四条 倘所提之证据属于谷或银的条件,则应处本案应处罚之刑。

第五条 倘法官审理讼案,作出判决,提出正式判决书,而后来又变更其判决,则应揭发其擅改判决之罪行,科之以相当于原案中之起诉金额的十二倍罚金,该法官之席位应从审判会议中撤销,不得再置身于法官之列,出席审判。

第六条 自由民窃取神或宫廷之财产者应处死;而收受其赃物者亦处死刑。

第七条 自由民从自由民之子或自由民之奴隶买得或为之保管银或金,或奴隶,或女奴,或牛,或羊,或驴,或不论何物,而无证人及契约者,是为窃贼,应处死。

第八条 自由民窃取牛,或羊,或驴,或猪,或船舶,倘此为神之所有物或宫廷之所有物,则彼应科以三十倍之罚金,倘此为穆什钦努所有,则应科以十倍之罚金;倘窃贼无物以为偿,则应处死。

第九条 自由民遗失某物而发现其失物在另一自由民之手,倘占有此失物者云:“此物由一卖者售与我,我在证人之前买得”,而失物之主亦云:“我能提出知道此为我物之证人”,则买者应领到出售此物之卖者及购买时为之见证之证人;而失物之主任亦应提出知此为其失物之证人。法官应审理他们的案件,而交付买价时为之见证之证人及知此失物之证人,皆须就其所知,声明于神之前。卖者为窃贼,应处死;失物之主应收回其失物,买者应从卖者之家收回其所付之银。

第十条 倘买者不能领到出售与彼之卖者及买时作证之证人,而仅失物之主提出知其失物之证人,则买者为窃贼,应处死;失物之主应收回其所失之物。

第十一条 倘失物之主不能领到知其失物之证人,则彼为说谎者,犯诬告罪,应处死。

第十二条 倘卖者已死,则买者可从卖者之家取得本案起诉之五倍的赔偿费。

第十三条 倘此自由民所提之证人不在近处,法官可予以六个月以内的期限。倘在六个月中不能领到证人时,则彼为说谎者,应受本案应得之刑罚。

第十四条 自由民盗窃自由民之幼年之子者,应处死。

第十五条 自由民将宫廷之奴或婢,或穆什钦努之奴或婢,带出城门外者,应处死。

第十六条 自由民藏匿宫廷所有或穆什钦努所有之逃奴于其家,而不依传令者之命令将其交出者,此家家主应处死。

第十七条 自由民于原野捕到逃亡之奴婢而交还其主人者,奴主应以银二舍客勤酬之。

第十八条 倘此奴隶不说其主人之名,则应带至宫廷,然后调查其情形,将其交还原主。

第十九条 倘藏匿此奴隶于其家而后来奴隶被破获,则此自由民应处死。

第二十条 倘奴隶从拘捕者之手逃脱,则此自由民应对奴主指神为誓,不负责任。

第二十一条 自由民侵犯他人之居者,应在此侵犯处处死并掩埋之。

第二十二条 自由民犯强盗罪而被捕者,应处死。

第二十三条 如强盗不能捕到,被劫者应于神前发誓,指明其所有失物,则盗窃发生地点或其周围之公社及长老,应赔偿其所失之物。

第二十四条 倘生命被害,公社与长老应赔偿其亲族银一明那。

第二十五条 任何房屋失火,前来救火之自由民觊觎屋主之财产而取其任何财务者,此人应投于该处火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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