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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修改“碾伤不如碾死”的法律

(2010-09-14 17:21:34)
标签:

宝马

交通事故

损害赔偿

缓刑

杂谈

分类: 法律杂谈

97日,江苏新沂一辆宝马X6撞倒一名3岁半的男童,随后三次碾轧,致其死亡。目前警方正在调查,宝马司机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还是故意杀人罪。很多人认为司机有“碾伤不如碾死”的动机,因为交通事故重伤赔偿比死亡赔偿还要多,为了少赔及减少麻烦,肇事者有碾死人的动机。

 

“碾伤不如碾死”显然是一个错误导向,必须纠正,法律应引导、鼓励司机积极救助受害人。可修改法律如下:第一,在民法上,设立特别赔偿制度。譬如,规定恶性事故的死亡赔偿是一般事故死亡赔偿的2倍,加倍部分保险不理赔。当前法律框架下,可以通过提高精神损害抚慰金来实现。第二,在刑法上,加重对恶性事故肇事者的处罚。规定凡是恶性事故致人死亡的,均构成交通肇事罪,且不适用缓刑。通过修改法律,使得“碾死的代价远高于远碾伤”,消除“碾死不如碾死”的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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