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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技术落后的受贿罪

(2010-09-05 21:23:57)
标签:

日记局长

韩峰

受贿

受贿枉法

受贿不枉法

杂谈

分类: 法律杂谈

“日记门”局长韩峰,辩称“节日收红包,是违反纪律,不算违法”。查刑法第385条受贿罪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根据该条文,如果收钱不办事,未为他人谋取利益,则不算受贿。是故,韩峰之辩,亦有其理。问题出在落后的受贿罪立法技术上。应该规定,受贿分两种,一种收钱办事,一种收钱不办事,无论是否办事,收钱都侵犯了职务廉洁性,都构成受贿罪。收钱办事的,受贿枉法是重罪,收钱未办事的,受贿未枉法是轻罪,如此法网恢恢,罪刑相适应,可谓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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