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律师说法:谢朝平自费出书,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2010-09-02 08:47:22)
标签:

谢朝平

自费出书

大迁徙

刑法

非法经营

杂谈

分类: 法律杂谈

谢朝平自费出版1万本反映渭南移民史的《大迁移》,以《火花》杂志增刊的方式发行。渭南警方以“涉嫌非法经营罪”进京追捕谢朝平,并予以刑事拘留。但谢朝平并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第一、自费出书,不是经营行为。

《辞海》对“经营”的基本解释是“筹划经管;组织计划”,对“经营”的详细解释是“经办管理。今多用于工商企业等。”可见,经营是一个市场术语,是以经济为目的的。“非法经营罪”列在刑法的“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也是把非法经营作为经济犯罪予以打击的。本案,谢朝平自费通过杂志社出书,其意是发表作品,而不是经济牟利,亦不是扰乱市场秩序,因此其不属于经营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第二、没有经营数额和获利数额,亦不能构成非法经营罪。

构成非法经营罪,须达到一定数量的经营数额或违法所得。经营数额是指,以非法出版物的定价数额乘以行为人经营的非法出版物数量所得的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是指获利数额。涉案杂志是自费出版,属于赠送物,没有经营数额,也没有获利数额,不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

 

第三、 发布增刊未经批准,是非法出版行为,应受行政处罚。

涉案该期《火花》杂志增刊,未经上级批准予以发行,属于非法出版物,应根据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但无涉非法经营罪。

 

综上,渭南警方是违法立案,应予撤销,其滥用职权,应予追究。而指示渭南警方抓捕谢朝平的当地政府,意欲通过公权力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来限制作品传播,也已违法,应予追究。

 

附:

《刑法》第225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严重扰乱 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 (三)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第16条:“出版单位与他人事前通谋,向其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 转让该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他人实施本解释第二条、第 四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对该出版单位应当以共犯论处。”第17条:“本解释所称"经营数额",是指以非法出版物的定价数额乘以行为人经营的非法出版物数量所得的数额。本解释所称"违法所得数额",是指获利数额。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