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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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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生活

(2010-08-21 08:35:34)
标签:

法律

生活

成文法

判例法

杂谈

分类: 法律杂谈

成文法的局限性,跟不上生活。这是我对最近一个案子的最大感慨。案情如下:甲和乙是邻居,双方签有《邻里协议》,确定相邻事宜,多年来相安无事。最近,甲准备新造房,乙来阻止,把甲砌的墙掀翻。甲说,我是根据《邻里协议》行事,没有侵犯你的利益。乙说,《邻里协议》当初签订时是有效的,现在新法律出,无效了。甲不服,要上法院确认《邻里协议》有效,并要求乙方日后不得阻拦造房,就此事咨询于我。

 

甲的两个要求都很实在的,第一确认协议有效,邻居来阻拦是不对的;第二禁止邻居继续可能的阻拦。可是研究一下相关法律和案例后发现,法院并不受理单独确认合同有效的案子。人民法院报刊登的一个案例说,要求确认合同有效的起诉,在法律上无利害关系,不予受理。其次,违约和侵权法救济的都是事后的损失赔偿,而不是事前的禁止。这样一来,两个很合理的要求,都被法律硬生生挡住了。

 

穷则变,变则通。考虑一番,我提了个曲线救国的建议:方案一,甲方去法院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如果法院驳回诉讼请求,则反证合同有效。但这样做,甲方很担心,这个诉讼请求与其真实意思正好相反,万一真的判无效,岂不是弄巧成拙。方案二,甲根据《邻里协议》,起诉对方掀翻墙头违约,要求赔偿损失。这样法院必然会在判决中对协议的效力作出认定。可是这个损失难以计算,调皮的法院或许会跳过对协议的认定,而直接以赔偿证据不足,驳回诉请。而且法院也不会作中间判决,确认乙应该赔偿损失,而具体金额根据证据来认定。

 

总而言之,面对千变万化的生活,五花八门的诉讼,成文法是在捉襟见肘地应付。法律人只能削足适履,在有限的框架里解决无限的问题。成文法不如判例法灵活,判例法的法官可以造法应对原告的各种各样的诉讼请求,让法律真正从生活中来,到生活中去。而成文法的法言法语,与生活始终隔了一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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