哀悼日的法律完善
(2010-08-15 08:0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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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曲泥石流哀悼日国旗法停止公共娱乐不可抗力法律完善杂谈 |
分类: 法律杂谈 |
为表达全国各族人民对甘肃舟曲特大山洪泥石流遇难同胞的深切哀悼,国务院决定,8月15日举行全国哀悼活动,全国和驻外使领馆下半旗志哀,并停止公共娱乐活动。”文化部要求,各影剧院、歌舞娱乐场所、游艺娱乐场所、棋牌室等场所以及文化馆(宫、站)、社区文化活动中心停止一切演出、娱乐、放映、棋牌等相关活动;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停止一切游戏、音乐、影视等相关娱乐活动;各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停止一切网络音乐、网络游戏、网络动漫、网络影视等娱乐活动。
哀悼日的法律渊源是国旗法。《国旗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发生特别重大伤亡的不幸事件或者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伤亡时,可以下半旗志哀。致哀即哀悼,同时停止公共娱乐活动是致哀的应有之意。文化部把公共娱乐活动的解释为,在公共场所的娱乐活动,包括官方和私人的各种娱乐活动。
哀悼日法律尚粗疏,亟需完善。其一,法律没有明确哀悼日,而是推理出来的,是立法不明。哀悼日是国际惯例,设立哀悼日有助于换起对生命尊重和同胞关爱之情,法律应明文规定哀悼日。其二、哀悼日停止公共娱乐化活动,也没有规定,是法律漏洞。其次对于公共娱乐活动的解释,应当由法律规定或全国人大进行立法解释,而不应是政府部门解释。其三、哀悼日停止公共娱乐活动的规定,在民法上属于“不可抗力”,对已签约而又停止的娱乐合同的处理应有相应规定。其四、应完善“重大不幸事件或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伤亡”标准,以及公布哀悼日的程序,使哀悼日公布具有可预测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