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讯会告《计算机世界》损害商业信誉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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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讯计算机世界狗日的损害商誉罪杂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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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计算机世界》发了一篇奇文《“狗日的”腾讯》,并配上“一只被插着3把刀子的企鹅”。爆粗口和出血图,吸引了无数眼球。对此,腾讯声明:“用恶劣插图封面来损害我们的商标和企业形象,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更粗暴伤害了广大腾讯用户的感情。对于这种行为,我们严正谴责,并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与此同时,《经济观察报》记者仇子明因报道了上市公司凯恩公司关联交易内幕,遭到凯恩公司所在地浙江丽水遂昌县公安局网上通缉,涉嫌的罪名是“损害公司商业信誉罪”。
腾讯会不会依样画葫芦,也去告一个“损害商业信誉罪”?根据刑法第221条的规定,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是指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这个罪是个大箩筐,立案的标准也模糊:关于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立案时一般只凭报案人单方说法,关于重大影响或严重情节,是指造成损失50万以上或恶劣影响的。
该罪立案容易,定罪难。定罪要考虑与媒体的舆论监督权、公众知情权的平衡,以及报道与损失的因果关系等。但罪状规定的简单,无疑给了司法机关巨大的裁量权,也给了媒体巨大威慑力。仇子明记者已被通缉,日后就算无罪,也够折腾了。看来,规范这个罪是时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