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委托仲裁机关调解案子
(2010-06-11 09:23:30)
标签:
法院移送案子仲裁机关调解杂谈 |
分类: 法律杂谈 |
日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委托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上海调解中心,进行调解的一起涉外商事案件,双方当事人签订了和解协议。据悉,这是全国首起法院委托中国贸促会进行调解并获得成功的涉外商事案件。根据上海市高院与贸促会上海分会于签署的《关于规范涉外涉港澳台商事纠纷委托调解的会议纪要》,法院可以将符合一定条件的涉外、涉港澳台商事纠纷委派、委托或者邀请贸促会上海调解中心进行调解。
看到这个报道是五味杂陈。其一,就涉外审判而言,苛刻的证据公证、认证以及翻译要求,几乎没有一个案子能查清事实,审判形同虚设。大多数案子是以调解或原告败诉告终。涉外审判严重落后形势,特别在证据上,法官对涉外证据不放心,因伪证太多,国外的无法查明,不敢以优势证据下判。其二,法院居然把诉讼中的案件,委托给仲裁机关,既无法律依据,也大失颜面。在实务中,仲裁操作比较灵活,尤其对证据认定放宽,仲裁员也富有商业经验,能解决一些争端,但也存在缺点,譬如仲裁的审理是粗线条的,更多倾向商业道德,仲裁的申请执行还是要回到法院。因此对于选择仲裁还是诉讼,应该是当事人的考量,而不是法院的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