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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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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绝刑讯逼供必须双管齐下

(2010-05-24 12:28:49)
标签:

刑讯逼供

非法证据排除

律师在场权

杂谈

分类: 法律杂谈

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安全部、司法部正在修改和完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拟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根据……不能作为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的依据。”

 

“非法证据排除”是对刑讯逼供取得的“毒树之果”釜底抽薪,让刑讯逼供彻底失去意义。但实务中,要证明刑讯逼供很难,因为在看守所刑讯逼供,看守所是公安管的,逼供现场都是公安的人,刑讯逼供很难被查证属实。这也是刑讯逼供屡禁不绝的重要原因。

 

因此,不仅要从结果上排除刑讯逼供取得的非法证据,还要在过程中防止刑讯逼供,即修改刑事诉讼法,确立律师在场权。司法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律师在场,能真正制约监督刑讯逼供。

 

杜绝刑讯逼供,必须“排除非法证据”和“律师在场权”双管齐下。单规定“排除非法证据”是行百里半九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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