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事纠纷刑事化
(2010-04-30 08:0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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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纠纷刑事化民刑界限选择性执法侵犯权利杂谈 |
分类: 法律杂谈 |
2010年4月18日,《民事纠纷刑事化与和谐社会之冲突》讨论会在北京召开。会中,法律专家、律师指出,司法人员不是不清楚民事与刑事的区别,但是,由于种种原因,特别是地方保护、国企保护等等,把民事问题刑事化,其目的都是为了经济利益。惩罚刑事犯罪是社会最后的一道保障,应放在最后使用,而不应先于民事手段。
这些案件共同特点:争议标的额非常大;被追诉的当事人往往是民营企业或民营企业管理者;罪名相对稳定,诈骗、合同诈骗、职务侵占,逃税、虚报注册资本、抽逃资金罪等;诉讼程序极其复杂而且长,罪名不断变化。
笔者则认为:
1. 民事和刑事的界限要搞清楚,需要全面的法律知识,既熟悉民法,又精通刑法。现在很多司法人员只有片面的知识和经验。长期搞刑事的,往往把问题往刑事靠,搞民事的往民事靠,这是一种偏向的职业思维倾向。刑法具有谦抑性,应只有在民事无法化解时,采取刑事制裁。
2.选择性执法更严重。市场经济中,以刑法作为武器来打击对手屡见不鲜。目前无论国企还是民企都在违法,无非是司法机关选择性地对民企执法多。选择性执法是一种不公正执法,用司法权对特定目标予以打击,而对另一些特定目标则予以不作为。这种乱作为和不作为,说明目前法律的工具性,而不是公器。
3.对公权力限制不够,不能保障公民权利。司法机器一旦启动,被追诉人就是“人为刀俎,我为鱼肉”了,公民的自辩和律师的辩护权不足以保护无辜。最近通过的《国家赔偿法》修改案,也没有确立错误拘留即予以赔偿,还是“抓了白抓,关了白关”。刑事体系中,强大的公权力容易侵犯弱小的个人,而且不用承担责任,这也是民事案件被刑事化的重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