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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工商局对丰田维权法律分析

(2010-03-30 17:27:10)
标签:

浙江工商局

丰田维权

消法

地方性规定

杂谈

分类: 法律杂谈

近日,浙江省工商局以《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为依据,成功要求丰田对受害者提供了“上门召回”服务,并对亲自驾车返厂召回的消费者补贴交通费用;在汽车修理期间,提供同型号车辆使用。该标准与丰田对美国消费者的义务相同。


丰田此前没有对中国车主进行赔偿,因2004年由国家质检总局等四部委联合发布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没有对召回厂商提出赔偿要求。


2000年出台的《浙江“三包”商品目录》规定,汽车属于实行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其“三包”期限为“一年或15万公里”。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实行“三包”的大件商品,应当由经营者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上门服务或者负责运送;经营者要求消费者运送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费、误工费、差旅费等合理费用。前款所称的大件商品目录以及运输费、误工费、差旅费的具体标准,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两相比较,质检部门的规章疏漏粗糙,浙江的地方性规定周密细致。严格从法律角度分析,浙江地方性规定是《消法》下位法,但《消法》并未明确退货补偿。《消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该“国家规定”,应是指质检等国家部门的规定,而不是指地方性规定。这也说明了《消法》的不足。浙江地方性规定填补该空白,法律意识超前,但有越权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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