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长宁法院推行《法官尊重律师十条意见》
(2010-01-20 17:1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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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长宁法院法官尊重律师十条意见杂谈 |
分类: 法律杂谈 |
2010年1月18日,上海长宁区法院开始推行《法官尊重律师十条意见》。
《十条意见》明确规定,法官在案件审理中应当认真听取律师意见,对律师的意见采纳或不采纳,应以适当方式表明态度并说明理由。庭审中,法官不得随意打断律师发言;如确有必要打断的,法官应使用平和语气提示律师发言简明扼要,或者主动归纳要点,然后询问是否有补充;也可视情况休庭与双方律师进行交流,或者请双方律师到审判台前进行适当提醒。法官不应当着当事人的面指责、批评律师,更不得向当事人发表贬损律师的言论。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为律师参与审判活动提供诸如停车、休息、阅卷、复印等方面的便利,畅通法院与律师的沟通渠道,以及保护律师在法院期间的人身安全作了规定。
这十条意见很正面,促进法官和律师的良性互动。法官尊重律师,律师只会更尊重法官,而不会或者少去捣糨糊。
窃以为,这个《十条意见》出台,或许与长宁区的现任法院院长邹碧华有关。邹受上海律协的邀请,经常给律师做讲座,交流公司法以及审判思路心得。因与律师的充分交流,而能感触到一些实际问题,而能出台实际方案。当然,这个《十条意见》在实际中贯彻如何,还有待于检验。
希望法律人更多的理性互动,并且有朝一日能制度化,届时优秀律师中可以做法官,法官也可以离职做律师,刑事辩护律师和检察官也可以互换。